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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稅專區]轉知102年12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200711530號來函

一、學校核准設立之學生團體,經學校同意以校內員工為對象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並經學校證明其全部收入做為該學生團體之用者,得比照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徵娛樂稅。
二、廢止財政部88年1月22日台財稅字第88189698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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