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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稅專區]轉知教育部臺教授青字第1020000132號校園活動娛樂稅說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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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函
地址:10055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14樓
承辦人:陳怡吟
電話:(02)2356-6250
電子信箱:claire@yda.gov.tw
受文者:中國文化大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臺教授青字第102000013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財政部令(0000132A00_ATTCH3.pdf,共1個電子檔案)
主旨:函轉財政部有關娛樂稅徵免之解釋令,請各校輔導學生團體舉辦活動時應注意依相關規定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102年12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200711530號令辦理。
二、依財政部令釋,學校核准設立之學生團體,經學校同意以校內員生為對象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並經學校證明其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之用者,得比照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徵娛樂稅。
三、惟各校學生團體辦理娛樂稅法第2條所揭示之娛樂活動,仍應依同法第8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有售票行為)或報備(無售票行為),以免受罰。
四、另因娛樂稅係屬地方稅收,相關申報辦法請逕洽各直轄市及各縣市稅捐稽徵機關。

正本:全國各大專校院、全國各高中、全國各高職、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新北市政府教育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含金門、連江兩縣)
副本:財政部、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本部高等教育司、技術及職業教育司、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教育部體育署、教育部青年發展署
電子公文
交 換 章
102/12/31
11: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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