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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文化大學學生會輔導辦法

中國文化大學學生會輔導辦法

110.11.11 110 學年度第 1 學期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110.12.01 第 1786 次行政會議通過

110.12.15 110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111.01.07日教育部臺教授青字第1110000010號函核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文化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落實學生自治精神,培養學生民主素養,保障學生權益,促進校園意見溝通,增進群體服務精神,依大學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及教育部青年發展署發布之大專校院學生會運作原則之相關規定,訂定中國文化大學學生會輔導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會全銜為「中國文化大學學生會」,對外以全銜稱之,對內簡稱學生會。

第三條

凡具有本校正式學籍之學生皆為學生會之當然會員。

第四條

學生會應統合學生、系、所、組、學位學程所屬之學會及學生社團意見,凝聚共識,服務會員,並依相關規定參與校務,推動校園學習及生活環境之改善,與學校共榮。

第五條

學生會之輔導單位為學生事務處。

第六條

本校應給予學生會辦公空間,以保障學生會辦公需求及學生權益。

第二章 組織運作

第七條

學生會之組織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名稱、宗旨及會址。

二、 會員入會及出會。

三、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四、 組織及職掌。

五、 會員代表及學生會負責人(以下簡稱負責人)之選舉、罷免、任期、解任、代理及補選方式。

六、 幹部之選任、解任、任期、代理及補任方式。

七、 會議之種類及召開方式。

八、 經費之收取、減免、退費及財務公開徵信方式。

九、 章程之修訂程序。

十、 章程訂定與修訂之會議名稱及日期。

第八條

學生會不得主張其為社會某團體之次級單位,或以該社會團體之名義從事活動。

第九條

學生會得於校內外自主辦理活動,惟因安全考量,應於活動舉辦前陳報輔導單位核備;輔導單位不予核備時,應敘明理由。

第十條

學生會應依本校各項會議之規定,推派代表出席或列席相關會議。

第十一條

學生會應聘請本校專任教職員擔任專業顧問及行政顧問。

學生會專業顧問之聘任應優先考量具證照或專業性,但受刑事判決確定或經認定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者,不得擔任專業顧問。

第十二條

學生會專業顧問及行政顧問應本於尊重學生自治之精神,對學生會進行輔導。對於學生會違反法規或校規之決定或行為,有導正制止之義務,以善盡輔導之責。

學生會對於自治事項有爭議時,應依據輔導單位或專業顧問之輔導與建議進行修正。

第三章 自治事項

第十三條

學生會之管理及運作由學生會自行辦理,並陳報輔導單位備查。

第十四條

學生會之自治事項如下:

一、會員代表及負責人之選舉及罷免。

二、幹部之選任、解任及補任。

三、會務之推展及活動之舉行。

四、專業顧問之聘任。

五、會議之召開及決議。

六、財務之管理、分配及運用。

七、會費之收取及接受贊助。

八、組織章程及其他自治規範之修訂。

九、文宣及刊物之製作。

十、其他學生會得自治之相關事項。

第十五條

學生會之文宣或刊物等資訊得張貼於學校設置之學生會公佈欄,其刊登及發表不須經學校審查;惟發現違反相關規定者,得由輔導單位、專業顧問或行政顧問協助學生會妥為修正。

第十六條

學生會應遵守本校對於行政、學術及學生團體之共同規範(如器材、場地、海報欄位登記借用等),若有違反者,依相關規範懲處之。

第十七條

學生會得參加本校舉辦之各項研習及參訪活動,或自行主辦各相關之研習,以充實學生會幹部及會員代表之自治精神、管理能力及議事能力。

第十八條

為落實資料傳承及成效檢核,學生會每學年度之檔案應依下列方式擇一評鑑:

一、邀請第三方公正單位進行稽核,並將結案報告陳報輔導單位備查。

二、依中國文化大學學生自治組織與社團評鑑要點參與評鑑。

三、依教育部公布之指標,參與全國大專校院學生會成果競賽/展。

第四章 負責人

第十九條

學生會之負責人每學年度改選一次,以不得連任為原則;負責人亦不得同時擔任其他學生自治組織或社團負責人。

第二十條

負責人改選後,學生會應將改選及交接資料送交輔導單位。

第二十一條

學生會負責人對外代表學生會。

負責人非經幹部會議決議,或經會員代表會同意,不得擅自以學生會名義參加校外活動或簽訂合約。

第二十二條

負責人改選時,候選人資格須符合下列各款:

一、 前一學期或歷年學業成績總平均達六十()分以上者。

二、 歷年操行成績總平均達七十五()分以上者。

三、 學生會之會員。

選舉罷免規則由組織章程規範或另訂之。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三條

會員代表會分為定期會與臨時會二種,由會員代表會主席召集之,並應邀請專業顧問及行政顧問列席。

第二十四條

前條所列之會議除組織章程另有規定外,準用內政部公布之會議規範。前項出席或決議比例有特殊情況者,應陳報輔導單位核可後行之。

第六章 財務

第二十五條

學生會經費由會員負擔為主,輔導單位得另行補助活動經費。

學生會受輔導單位補助之經費運用及核銷作業,應符合本校會計規定及相關辦法之規範。

第二十六條

學生會會費與各項校內外贊助之收取不應違背其宗旨,並應以團體名義為之,且列為學生會之收入,不得私用。

第二十七條

學生會之經費使用應訂定財務管理、使用、公開徵信及監督機制,由其自行保管、分配及運用。

第二十八條

學生會應每月向會員公布財務報表,供會員閱覽,進行公開徵信。

第二十九條

學生會應每學期編列預算及每學年度製作結算報告,提經會員代表會或內部監督單位審議,並陳報輔導單位備查。

第七章 獎懲及申訴

第三十條

輔導單位得依學生會各項表現適時予以獎勵;校內外單位對學生會之獎勵,由學生會負責人接受為原則。

若違反校規、法律或相關規範而遭受懲處,輔導單位應以書面告知理由,並應由負責人或該行為人負責承擔為原則。

第三十一條

學生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輔導單位得核定撤銷其決議或暫停其活動:

一、 活動違反法令規範或具性別平等爭議。

二、 財務有使用不當或舞弊事實明確。

三、 未依本辦法規定召開會員代表會。

四、 開學二週內未將負責人名單陳報輔導單位,或仍未選出負責人。前項暫停活動之處分實施至改善為止,受處分期間不得申請經費補助。

第三十二條

輔導單位之處分違法或不當,致學生會及其所屬成員權益受損,學生會及其所屬成員得向輔導單位提出異議。

學生會及其所屬成員未於異議十日內收到輔導單位之答覆或對答覆不服者,得就前項之處分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之修訂可由下列單位或人員向學生事務會議提案:

一、 學生事務會議之委員。

二、 學生會。

三、 輔導單位。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議決,送行政會議、校務會議通過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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