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文化大學華岡青年選拔辦法
68.5.9 第81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71.3.3 第96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74.8.7 第112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79.3.7 第129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80.2.6 第133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87.10.7 第148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2.01.02 第167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宗旨)
本校為鼓勵學生愛國、愛校、敦品勵學、努力上進、能有特殊優良表現,發揚華岡質、樸、堅、毅精神,達致五育均衡之全人格教育目標,特訂定華岡青年選拔辦法,藉資表揚,以擴大影響,發揚校譽。
第二條 (選拔基本條件)
華岡青年候選人均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凡在本校大學部(含推廣教育部進修學士班)就讀2年以上或研究所(含推廣教育部碩士在職專班) 1年以上之研究生,具有正式學籍者。
二、在學期間學業成績平均75分以上,必修科目(含輔系及雙主修必修科目)無1科不及格者,若學業成績無人達75分以上,則以前3名計列。僑生、外籍生學業成績平均在70分以上者。
三、在學期間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四、從未當選華岡青年者。
第三條 (選拔標準)
華岡青年之評選,以下列各款優良事蹟為選拔標準:
一、有卓越愛國行為表現,具有具體事實者。
二、凡從事學術研究、社團活動、各項服務,以及參加愛校建校具有卓越事蹟,成效特優者。
三、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而某一項有特殊表現者。
四、在校內外參加各類比賽與活動,具有優勝紀錄而獲冠軍者。
五、對推行中華文化復興運動確有貢獻者。
六、具有其他優良事蹟且有具體事實表現經記大功以上之獎勵,足資青年示範者。
七、對僑社僑界有特殊貢獻及服務,具有具體事實者。
第四條 (選拔程序)
華岡青年之選拔程序區分為初選、複選及決選。
第五條 (初選、複選)
初選由導師主持,各班推選1名。
複選由研究所所長(組主任)、系(組)主任就各班推薦之名單中複選1名;惟該所系(組)若有分組或分班者,得各複選1名。
學生事務處、教務處各得推薦1至2名候選人;另國際暨兩岸事務處並得增加推薦1至2名僑生或外籍生參加決選。
推廣教育部之初、複選程序,由推廣教育部另定之。
第六條 (決選)
決選由校長召開評審委員會,就前條各單位複選出候選人選定之。
第七條 (評審委員會)
評審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各學院院長及主任秘書、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推廣教育長、研發長、國際暨兩岸事務處處長、圖書館館長、人事室主任、體育室主任、資訊中心中心主任、教學資源中心中心主任、共同科目與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華岡博物館館長為當然委員,另由主任委員聘請曾獲選華岡青年之學生委員2至3名共同組成之。
評審委員會之職責如下:
一、審訂華岡青年選拔實施要點。
二、審議有關華岡青年決選之事務。
三、由華岡青年候選人中評選華岡青年。
第八條 (選拔日期及名額)
華岡青年每年舉辦乙次。
選拔日期及名額由承辦單位簽准後公佈之。
第九條 (獎勵、表揚)
華岡青年當選後依下列原則敘獎:
一、頒發當選證書。
二、公開表揚。
三、校內各項甄試同分時優先錄取。
四、校內獎助學金之發給優先考量。
五、記大功乙次。
六、其他行政措施。
華岡青年候選人,參加決選未當選者,小功乙次。
第十條 (義務)
華岡青年在學期間應回饋學校,主動協助在校同學實踐質、樸、堅、毅校訓。
第十一條 (取消資格)
當選華岡青年後,如有嚴重違反校規或影響校譽之行為,得由學生事務處會同該生所屬所長、系(組)主任簽提行政會議議決,取消其當選資格。
第十二條 (附則)
學務處得依據本辦法訂定實施要點。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頒布實施,修正時亦同。